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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涉及專利處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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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涉及專利的團體標準制修訂規則,保護社會公眾和專利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涉及專利的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公開、透明,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個人應盡早向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披露自身及關聯者擁有的必要專利,并宜盡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擁有的標準相關必要專利。
第三條 鼓勵沒有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盡早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
第四條 在披露必要專利時,應填寫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見表1),并將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與相關證明材料一起提交至標準化管理辦公室。已授權專利的證明材料為專利證書復印件或扉頁,已公開但尚未授權的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為專利公開通知書復印件或扉頁,未公開的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為專利申請號和申請日期。
第五條 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在做出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時,應填寫通用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見表2)。
第六條 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在填寫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時,應在以下三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a) 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免費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該國家標準時實施專利;
b) 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收費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該國家標準時實施專利;
c) 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不同意按照以上兩種方式進行專利實施許可。
第七條 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所做出的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一經提交就不可撤銷,直到該標準的相關內容由于標準的修訂導致己做出實施許可聲明的必要權利要求對于該標準的實施不再是必要的:只有后提交的實施許可聲明對標準實施者而言更寬松、更優惠時,才可取代在先的實施許可聲明。
第八條 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在做出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時,應保證其不會以規避第六條中所做出的實施許可聲明為目的轉讓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對于已經向協會標準化管理辦公室提交實施許可聲明的專利,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轉讓或者轉移該專利時,應當事先告知受讓人該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內容,并保證受讓人同意受該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約束。
第九條 標準制修訂或者實施過程中,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應將標準中必要專利的任何信息變更及時通知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轉移,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視為撤回、視為放棄或恢復,專利權無效、終止或恢復等。
第十條 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通過協會官方網站等渠道公布標準或標準草案中涉及專利的信息。公布的相關信息應至少包括涉及了專利的標準或標準草案、己披露的專利清單和協會的聯系方式。
第十一條 已披露的專利清單(見表3)由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根據收到的專利信息披露表和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等填寫。已披露的專利清單如有更新,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至少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的起草階段和送審階段結束時,將更新后的己披露的專利清單報送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十二條 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的每次工作會議期間,項目負責人都應提醒參會者慎重考慮標準草案是否涉及專利,通告標準草案涉及專利的情況和詢問參會者是否知悉標準草案涉及的尚未披露的必要專利,并將結果記錄在會議紀要中。
第十三條 在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的封面上應給出征集潛在必要專利的信息。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一旦識別出標準的技術內容涉及了必要專利并進行了相應的處置(見第十四條),應在相關階段以及其后的所有階段的標準草案直至正式出版的標準的引言中給出相應的說明。如果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尚未識別出標準的技術內容涉及專利,應在標準報批稿和正式出版的標準的前言中給出相應的說明。
第十四條 涉及專利的團體標準制修訂的程序
1、預研和立項階段
1.1項目提案方應盡可能廣泛地收集項目提案所附的標準建議稿中涉及的必要專利信息,并應按照第二條的規定披露自身及關聯者擁有的必要專利及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擁有的必要專利。
1.2標準立項單位在向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提交的立項申請中應包括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和證明材料。
1.3向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在將立項申請提交專家表決時,應同時提交收到的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證明材料和已披露的專利清單。
1.4協會在對擬立項的標準項目進行公示時,應同時公布涉及專利的標準建議稿、已披露的專利清單和協會的聯系方式,鼓勵組織和個人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與標準有關的必要專利。
2、編制階段
2.1標準編制組的所有成員應按第二條的規定披露自身及關聯者擁有的必要專利,同時宜按照規定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擁有的必要專利。不屬于編制組,但向正在制修訂的標準提供技術建議的所有單位或個人應按第二條的規定披露自身及關聯者擁有的必要專利,同時宜按照規定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擁有的必要專利。
2.2向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負責聯系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并按照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獲取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的書面實施許可聲明。
2.3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將收到的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證明材料和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及時通知編制組。
2.4如果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收到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簽署的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選擇了第六條c)的許可方式,則標準草案不應包含基于此項專利技術的條款。
2.5編制組向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提交的標準草案征求意見材料中應包括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證明材料、已披露的專利清單和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
3、征求意見階段
3.1涉及專利的標準在征求意見時,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按第十條的規定公布標準相關信息,并注明鼓勵組織和個人按第二條的規定披露其所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具體的期限由標管會規定。
3.2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對征求意見過程中新收到的必要專利披露信息應按照2.2至2.4的規定處置。
4、審查階段
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在對涉及了專利的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時,應采用會議審查的方式。審查內容至少包括:標準是否滿足第十三條文件要求以及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證明材料、己披露的專利清單和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的完備性,并給出審查意見。
5、批準階段
5.1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對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證明材料、已披露的專利清單和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的完備性,以及處置程序的符合性進行審核。涉及專利但未獲得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根據第六條中a)或b)選項做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標管會不予批準發布。對于符合報批要求的,標管會應在該標準發布前按第十條規定公布標準中涉及專利的信息,公示期為30天。
5.2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將新收到的必要專利信息及時通知相關編制組。
5.3在標準批準之前,如果發現了新的必要專利,編制組應申請中止標準報批稿的批準程序,并對新披露的必要專利按照規定進行處置,然后再行報批。
6、出版階段
標準按第十三條的要求出版。
7、復審階段
標準中涉及的專利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對標準進行復審。在復審過程中,標準化管理辦公室應對標準中必要專利的信息進行核實,并根據核實結果確定標準的復審結論。
8、標準實施中的專利處置
標準發布后,發現標準涉及專利但沒有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向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在規定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做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依據第六條中a)或b)選項做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標管會可以視情況暫停實施該團體標準,并組織相應單位修訂該標準。
第十五章 附則
本規則由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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